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今日发布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此次关税调整涉及的产品为: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及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据知,该政策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胡坤(先生);QQ:837874835 电话:0769-26981021/ 13686142726; 传真:0769-269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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